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校本科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学术科研、创造发明等活动,促进本科生早进实验室、早进课题组、早进科研团队,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学术科研、创造发明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优秀成果,通过本人申请、学院(部)审核、教务部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申请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创新学分的申请范围:
  1. 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2. 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结题验收;
  3. 参加“莙政基金”项目研修,并通过结题验收;
  4. 获得科技成果、发明专利;
  5. 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或被邀请作报告;
  6. 聆听学术报告,并提交后续研学材料(如读书报告、学期论文、评论、文献综述等);
  7.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第四条 创新学分的申请原则:
  1. 以团队形式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或参加学术科研活动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申请创新学分;
  2. 在校期间,进入导师实验室或课题组进行研修,并提交研学作品(科技成果、发明专利、学术论文)且通过学院审核的学生,也能申请相应的创新学分;
  3.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成绩;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奖不得重复申请创新学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审核认定

  第五条 创新学分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末。申请者填写《苏州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交至所在学院(部)。
  第六条 学院(部)依据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苏州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认定汇总表》,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一并交至教务部科研训练与对外交流科。
  第七条 教务部认定通过后,分别进行学分记录或学分充抵。凡获得创新学分认定的同学,学校将免收其相应的课程学费。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成绩记载

  第八条 教务部将根据教学计划及学生的申请情况,将创新学分计入全校性公选课等开放性选修课程或相关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中,冲抵学分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具体成绩评定方式如下:
  1. 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得奖获2学分,其中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记课程成绩100分、97分、95分和90分;学生参加省级学科竞赛得奖获2学分,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记课程成绩97分、95分、90分和85分。
  2.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成员均获2学分。其中,评审结论为优秀等级,则记该课程成绩95分;评审结论为合格等级,则记该课程成绩85分。学生参加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项目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成员均获2学分。其中,评审结论为优秀等级,则记该课程成绩85分;评审结论为合格等级,则记该课程成绩80分。
  3. 学生参加“莙政基金”研修项目,通过项目结题评审,获2学分。其中,评审结论为优秀等级,则记该课程成绩95分;评审结论为合格等级,则记该课程成绩85分。
  4. 学生在核心期刊(自然科学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和《2009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为准,人文社会科学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版)》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准)、SCI、EI、SSCI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者(原则上限第一名,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可放宽到第二名);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者(限第一名,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的可放宽到前二名);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独立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者;或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并被收入论文集或被邀请作报告者,获2学分,并记该课程成绩90分。
  5.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和科技发明专利(前五名,以证书为准),获2学分,分别记该课程成绩95分、90分。
  6.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聆听八次以上学术报告,并提交后续研学材料(如读书报告或学术论文等),经一位副高或以上职称的教师评阅,再经学院(部)审核、教务部组织专家认定后,可获2学分,并记该课程成绩85分。
  第九条 创新学分成绩与等级的对应关系按照《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苏大教〔2013〕124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公布“人文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实践”和“自然学科竞赛与科研创新实践”公选课学分及成绩认定方法的通知》(苏大教〔2010〕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