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莙政基金”(CURE)全称为“秦惠莙与李政道中国大学生见习进修基金”,是1998年由李政道先生及其子女为纪念秦惠莙女士和她长期以来对中国的教育,特别是对中国女性教育的贡献而建立的,现有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苏州大学、台湾新竹清华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六所高校加入了该项目。
  第二条 “莙政基金”由亚洲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和支持,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高等科学技术中心。
  第三条 根据“秦惠莙与李政道基金”章程,苏州大学成立“莙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莙政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二、三年级优秀本科生,每年资助40人。
  第五条 每年2月,启动“莙政基金”项目立项申请。
  第六条 申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对科学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科研实践能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当年综合测评在班级前30%(当年获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奖励者可放宽到50%);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优秀,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七条 申报者必须填写《苏州大学“莙政基金”项目申请书》,同时联系一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为其提供科研指导,并附两位导师(其中一位必须是指导教师)推荐信、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八条 鼓励学生跨学院(部)联系指导教师。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项目在每年立项资助项目中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申请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项目在学生所在学院(部)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及考核

  第九条 每年3月,管委会根据学生综合成绩排名、项目研究计划、结合指导教师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通过名单。
  第十条 管委会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学生进行面试,并将综合考评情况提交“莙政基金”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立项的学生和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立项结果须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发文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进行项目研修,并积极参加管委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研究工作时间从项目立项之日起至结题应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管委会组织中期考核,达到中期考核标准的,认定为通过中期考核,予以报销第一期研修经费。
  第十四条 次年3月,管委会组织结项答辩,评选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个人综合素质,评选出本年度“莙政学者”以及暑期校际交流的人选;同时公布下一年度“莙政基金”立项结果。
  第十五条 学生结题时需要提交以下任一类作品至少1篇或1项:
  1.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
  2. 哲学社会科学类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
  3. 科技发明制作;
  4. 文学艺术作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进行如下处理:
  1. 在“莙政基金”项目研修期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含两次)活动者,将终止“莙政基金”项目的实施;
  2. 获得暑期交流互访机会,未按要求参与活动或违反相关互访纪律者,将取消已授予的“莙政学者”称号;
  3. 无法按计划完成“莙政基金”项目者,将不授予“莙政学者”称号;
  4. 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莙政基金”项目经费由“莙政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开支范围如下:
  1. 项目研修经费为3500元,主要用于教师指导学生研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与项目研修有关的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费、设备维修费、邮电费和图书设备购置费用等;
  2. 项目奖励金为500元,主要用于对“莙政学者”的奖励,结题后发至学生交行学子卡;
  3. 参加暑期校际交流的“莙政学者”另发生活补贴,标准如下:

暑期交流情况生活补贴标准
(单位:元)
苏州大学“莙政学者”赴台湾新竹清华大学研修1000
苏州大学“莙政学者”赴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研修500
台湾新竹清华大学“莙政学者”来苏州大学研修1000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莙政学者”来苏州大学研修600

  4. 其余费用由管委会用于组织学生日常活动等,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和保险费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莙政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属于苏州大学所有,发表文章时需注明该研究曾经接受“秦惠莙与李政道中国大学生见习进修基金(英文为Hui-Chun Chin and Tsung-Dao Lee Chinese Undergraduate Research Endowment (CURE))”的资助。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充分的精力投入“莙政基金”项目研修,已经承担了“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的学生不能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苏州大学“莙政基金”管理委员会。


  注:以上文件中的“莙”代“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