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教(2013)119号

  为调动本科生学习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每个专业(类)允许申请转出人数原则上为该专业(类)现有人数的20%,热门专业可适当放宽, 申请转出的人数超出允许数时,按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从高到低排序来确定。
  第四条 每个专业(类)允许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为该专业(类)现有人数的10%,冷门专业可以放宽,但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暂不接收转入。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如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论文、获得科技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需由专家委员会审核、面试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申请转专业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成绩绩点达1.0及以上,记录等级的课程达C及以上等级(体育保健班学生体育课程达D等),且申请时必修课程无“弃考”。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者,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国防生、定向生、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的学生;
  2.艺术类、体育类跨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录取时的下一批次专业向上一批次专业;
  6.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8.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学校原则上每年启动一次。4月上旬,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各学院(部)向教务部报送当年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单、各专业可转出和转入的人数以及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内容等。考核方式必须包含面试环节,总成绩采用百分制。教务部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4月下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苏州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的学院(部),逾期不予受理。5月上旬,各学院(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报教务部复审,由教务部转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相关学院(部)。
  第九条 5月底前,学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按公布的考核方式、考核科目或内容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转入的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部。
  第十条 6月中旬,教务部审核汇总各学院(部)上报的初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在校内公示。
  第四章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且所有课程成绩绩点达1.0及以上,否则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二条 教务部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从下一学年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部)同意并报教务部审核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前修课程的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