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党政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学院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院工作的完成,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院工作由院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党委正副书记、行政正副院长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它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则根据内容需要,分别由党委会或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重大事项包括: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组织人事秘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委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裁定。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凡属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超过半数的党委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应视情况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凡属干部的选拔、调整、奖惩等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党委正副书记应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凡属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应力求组织各支部、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各种意见,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党委正副书记要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院务会议: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院办公室主任参加,院长不在任时或受院长委托时由教学副院长召集。

    院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协调学院的发展事项和日常工作,根据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研究落实有关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研究决定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学校提交的议案。讨论学院向学校报告工作的初稿,提出有关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预案。

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到会者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院务会议的决定须由超过到会者二分之一成员的同意方为有效。